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晉任對象:
一、占編制、編組表括號內之高階職務。
二、停職期間。
三、復職未滿一年。但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之復職,不在此限。
四、受記大過一次以上之懲罰未滿一年。
五、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滿一年。
六、經判處徒刑而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在緩起訴期間。
有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於受懲罰後,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除因累功換發之獎章及考績累積頒發之勳章不予相抵外,得以同功抵同過恢復為晉任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