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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政治教育每年度時間規定如左:
一、一般官兵政治教育 (含軍紀、軍法、保防、愛民教育電視教學各三小
時及政訓活動) :
(一) 軍官之政治課程七十八小時,討論一十八小時合計九十六小時。「
莒光週」教育,部隊軍官卅四小時,機關、學校、廠庫、醫院軍官
一十二小時。
(二) 部隊士官兵之電視教學、分組討論佔一八二小時,政訓活動二○八
小時,合計三九○小時。「莒光週」教育卅四小時,技勤士官兵之
電視教學、分組討論佔一八二小時,「莒光週」教育一十二小時,
基地訓練士官兵之「莒光日」半天,每週收視電視教學及分組討論
。政訓活動時間另訂。
二、新兵訓練其政治教育佔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五,訓練活動時間另訂。
三、學員生政治教育時間,不得少於教育總時間百分之十。大專學生暑期
集訓班佔教育總時數百分之廾五,進修教育、深造教育之政治課、政
治訓育與政戰課程時間共佔教育總時間百分之十五,三軍官校正期 (
專科) 學生之政治文史課程,以佔教育總時間百分之廾五為原則,專
修學生班、預官 (基礎、分科) 政治課程以佔教育時間百分之十五為
原則。
四、前款教育時間,應由各教育執行單位,於年度開始前或召訓前,訂定
教育計畫,適切配當使用。凡未經呈奉核准,均不得擅自變更教育計
畫,或挪用教育時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