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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學員生政治課程,以「革命理論」「敵情研究」「政治作戰」「社會科學
」四項為內容,配合教育階層,確定重點,策定實施;其規定如左:
一、軍官基礎教育正期 (專科) 學生各門政治課程須規定其應讀學分,其
他各班次各門政治課程,須規定其應講授時數。
二、國軍軍事院校各班次政治課程基準,由國防部統一訂頒。但為保持教
育彈性,得控留若干時間,由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學校依教育
特性,自增課程,呈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三、士官教育政治課程,由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訂頒實施。
四、各短期班次專長教育政治課程,由各學校針對受訓對象及教育需要,
策訂呈報所隸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 (直屬學校呈報國防部) 核定實
施。
五、國防部訂頒之政治課程,由國防部統一編印教材一次,配發各學校,
以後由學校視需要量,照部頒教材自行印製施教。
六、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各學校自訂之課程,由各總司令部、憲兵
司令部、各學校,自行編印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