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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凡主官之幕僚及其隸屬單位一切業務與有關戰力士氣事項,均屬該單位政
三部門之監察範圍。
海、空軍單位之戰術、技術監察,其設有督察機構 (人員) 者,仍維持原
指導系統,由各該督察機構 (人員) 執行;同級政三部門應依國防部之命
令規定實施「戰力監察」,相互保持密切協調合作。
國軍戰術、技術監察政策,由國防部訂定。國防部之戰術、技術監察,由
總政治作戰部主管。
各級單位策訂各項行政計畫,在未經主官核判前,應與同級政三部門完成
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