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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為貫徹作戰命令,維護戰場紀律,達成作戰目的,國防部得視情況之需要
,臨時派遣戰地監察組,視導戰區三軍聯合作戰諸般工作效能。
戰時各級單位得依左列規定任務編組「戰場督戰隊」或「軍紀糾察隊」,
其業務悉由政三主管。
一、左列單位編組「戰場督戰隊」:
(一) 陸軍師級 (獨立作戰之旅、團) 以上單位。
(二) 海軍艦隊 (任務支隊) 以上艦艇部隊;海軍陸戰隊師級 (獨立作戰
之團) 以上單位。
(三) 空軍作戰聯隊 (獨立作戰之作戰大隊) 以上單位及防砲司令部等單
位。
(四) 地區師管部及地區海巡司令部以上單位。
(五) 聯勤總部及憲兵司令部 (依需要編組) 。
(六) 三軍聯合作戰單位。
二、左列單位編組「軍紀糾察隊」:
(一) 陸、海、空軍地面部隊旅、團、營及獨立作戰之連隊。
(二) 聯勤、軍管部、憲兵等分遣或獨立作戰或服行戰鬥支援任務之單位
。
前項各款戰時監察組織之編訓運用計畫,必須於經常戰備時期完成;國防
部戰地監察組,由國防部規劃,其餘由各總部、軍管部、憲兵司令部及有
關單位分別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