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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監察官服行任務,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所謂監察官,係指國軍各級政治作戰單位,經國防部任命服行監察任務之
人員。
兼服監察任務之人員,於執行監察任務時,視同監察官。
監察官之甄選、訓練、任免及考核,由國防部依權責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