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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監察官除現行犯或犯罪嫌疑重大外,非經該管軍種總部之准許,不得逮捕
或拘禁。
軍法單位如須對監察官為因公務作證之詢問時,不得使用傳票,應以協調
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