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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監察官無論單獨或團體執行任務時,均對其單位主官負責。凡持有「監察
證」之監察人員,依程序赴所屬單位執行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