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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甄訓記者接待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戰時記者接待人員之召集任用,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協商有關單位按照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之戰時人員需求及各項兵役人事等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