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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甄訓記者接待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記者接待人員之甄選,由軍 (師) 管區負責初選報部,國防部根據初選名
冊作綜合選定,其名額於辦理初選時,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