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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法院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歸財團法人,以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金融機構,並報國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