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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科目,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會計科目之設置,應能正確表達各會計事項之性質與編製各種報告,並呈現營運及財務狀況。
二、會計科目名稱,應力求簡明且能顯示各會計事項之性質。
三、會計科目定義,應詳盡且明確訂定其內容及適用範圍。
四、會計科目可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成本五大類,其排列及編號原則如下:
(一)會計科目之排列,依科目性質,分別按其流動性之大小及到期日之遠近排列,大者及近者列前,小者及遠者列後。
(二)會計科目之編號,採用整數編號法,科目編號之細節,得配合會計作業電腦化之需要定之。
前項會計科目及定義衡酌下列附表編製,各財團法人得依其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增刪:
一、收支營運表科目參考表(如附表一)。
二、淨值變動表科目參考表(如附表二)。
三、現金流量表科目參考表(如附表三)。
四、資產負債表科目參考表(如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