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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人事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人事戰備之綜合規劃、督導及執行;後備部隊人事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人事編組、管理及召集訓練之協助。
二、國軍員額管制、兵員補充、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之規劃及執行。
三、軍官、士官、士兵(以下簡稱軍人)服役、任官、任職及留職停薪之執行;經歷管理制度之規劃、核議、執行與國軍編制內聘雇人員之管理及督導。
四、軍人休(請)假、留守、兵籍與學籍資料管理及國防人力移轉培訓業務之督導、執行。
五、國軍退除業務與退除給與核算、核發之督導及執行。
六、特種人員之處理與軍人勳賞、獎勵、懲罰及考績之執行。
七、國軍人才招募、國軍軍事教育政策與制度之規劃、督導、核議及執行。
八、參謀本部與所屬機構、部隊、受國防部委任辦理之學校權益保障案件之審議與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軍禮勤務之執行、三軍樂儀隊與示範樂隊之任務派遣、訓練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