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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分配案件經檢察長核定後,承辦書記官應即登載於收案登記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核辦。
前項收案登記簿應於每月終送請軍事檢察官、主任軍事檢察官及檢察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