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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收案書記官收到軍法案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收,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請承辦軍事審判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