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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檢察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署及所屬下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期限。
檢察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指定之主任軍事檢察官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