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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襄助檢察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處理本署行政事務。
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
三、其他經檢察長交辦事項。
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