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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軍事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
前項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軍事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
前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