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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依軍事審判法及其他法令,並督導所屬看守所及辦理軍法教育等行政業務。
軍事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其他軍事檢察官代理。
軍事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妥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