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任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二、本組軍事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三、本組軍事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
四、本組軍事檢察官及其他人員之工作、操守、學識、才能之考核、指導與獎懲之擬議。
五、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主任軍事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軍事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軍事檢察官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