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值日軍事審判官辦理下列事項:
一、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或通緝案件。
二、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聲請之案件。
三、應急速處分之勘驗案件。
四、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