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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家庭及社區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診療、預防保健服務、社區醫學及基層醫療支援。
二、家庭醫學診療、居家照護、長期照護與安寧療護之臨床、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家庭及社區醫學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