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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7.01.04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軍事發言人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軍事新聞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各部會有關新聞事務之聯繫、協調事項。
三、國軍新聞工作法令之策訂與研修事項。
四、國軍新聞發布(處理)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事項。
五、國軍各級發言人制度之建立、督導與執行。
六、本部例行暨臨時記者會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事項。
七、中、外新聞單位(記者)專案採訪之協調、規劃與執行事項。
八、媒體公共關係之增進事項。
九、國軍新聞教育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事項。
十、國內、外重要軍事新聞資料蒐整分析及運用事項。
十一、國軍戰時新聞協調發布機制與媒體邀訪、接待事項。
十二、國軍戰時新聞中心設置與傳播硬體設備規劃設置事項。
十三、軍事新聞通訊社之業務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