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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人事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程序、人事勤務、人力規劃、聘雇人事計畫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
二、聯勤人事戰備業務之研究發展、人力動員之協調及督導。
三、聯勤軍官經歷管理、各項教育、終身學習、軍售考選、教育投資、兼
課教官、教師審查及出國命令核布之執行。
四、聯勤考績、考核、勳獎與留守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五、聯勤旗章、軍人禮節與內部管理之督導及執行。
六、聯勤兵籍資料之建立、管理與人事資訊之督導及執行。
七、聯勤人員維持費計畫之管制及執行。
八、上級與本部重要會報、機要業務之協調、管制及處理。
九、聯勤史政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聯勤業務、作業手冊之編審。
十一、聯合後勤學校教育規劃及督導。
十二、聯勤文書行政、文案卷之管理與督導及本部印信之典守、鈐蓋。
十三、聯勤所屬機構、部隊、單位印信、文電代字與特種信箱之申請、管
制及執行。
十四、本部公共關係、交際業務之執行。
十五、本部各項預算審核簽證、出納之執行。
十六、本部營區各項行政支援、營產維護及門禁管制之執行。
十七、本部對立法院、監察院等國會事務之協調及連絡。
十八、其他有關人事軍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