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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採購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採購計畫之審查、核定、核轉及管制。
二、採購法規、政策之建議、研訂與宣導。
三、權責內採購案招標訂約及履約驗結之執行。
四、權責內工程採購案發包之執行。
五、採購業務督導、採購費用之編報及管制。
六、共同供應契約電子化之推動、執行及管制。
七、採購業務自動化管理系統之建置及商情管理。
八、軍售案件之評核及管制。
九、免稅、特殊進口證明之申辦及審核。
十、外購外匯之審查。
十一、權責內國內採購案之監辦執行及預算審核簽證、出納之執行。
十二、其他有關採購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