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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政治作戰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計畫之執行、研究及建議。
二、政治作戰戰備整備與訓練、演習之督導及考核。
三、政戰幹部經管、政戰編裝、準則、業務手冊編修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
四、心理衛生、心理輔導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五、政訓文宣、康樂、政治教育、文藝活動之執行及督考。
六、心戰戰術研究、戰具之研發、購置、維修與心戰活動之規劃及督導。
七、軍民關係、福利服務、慰勞慰問工作之研考、督導及執行。
八、全軍性新聞發布、記者邀訪、接待、採訪與輿情蒐整之協調及督導。
九、軍眷服務、老舊眷村改建、遷建、修繕工作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憲兵軍紀風氣維護、官兵權益保障、財產申報、行政調查之規劃、督
導及執行。
十一、憲兵軍機保密、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
、督導及執行。
十二、全民國防教育業務之規劃、研考、督導、管制、宣導、評鑑與推展
。
十三、其他有關政治作戰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