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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後勤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憲兵建軍發展、兵力整建 (後勤) 研究規劃,與後勤編裝、人事兵監
、戰備、動員整備及相關預算之督導、管制。
二、憲兵核定採購權責、國有公用財產、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等補給事務
之督導、執行;聯合後勤補給、後勤資訊之協調、管制。
三、憲兵裝備保修、整體後勤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四、憲兵運輸作業與聯合後勤運輸支援之督導及協調。
五、憲兵工程、水電消防與設施之研究、規劃、督導、管制;營產管理之
協調。
六、憲兵後勤戰力協調、督導、管制;物力動員整備執行、督導。
七、憲兵軍醫行政、醫療保健、衛生勤務、衛材補給、預防醫學等各項衛
勤戰備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後勤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