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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後備軍人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後備軍人組訓工作研究發展、法規、準則、編裝之規劃及建議。
二、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與幹部甄選、調整及委聘之執行。
三、後備軍人輔導幹部教育訓練、講習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四、後備軍人楷模、績優組訓顧問、研究發展委員、優秀後備幹部、後備
眷屬楷模之選拔、表揚;卸任輔導幹部表揚活動之規劃、督導、考核
及執行。
五、動員連絡官、連絡員之訓練、管理及運用。
六、後備軍人年度輔導工作會議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七、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各級工作會報(議)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八、後備軍人連繫訪問與聯誼活動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九、備役將官參訪演訓及文康證核發之執行。
十、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協力重大災害搶救之規劃、督導與考核。
十一、後備軍人慰助、獎助學金、疑難協處、與特定人員服務、慰問(助
)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十二、後備軍人之陳情、申訴及法令解答服務之執行。
十三、後備軍人服務中心(站)之設置、運用及督導。
十四、後備軍人輔導組織有關之後備軍人一般社團之協調及連繫。
十五、後備軍人年計要員訪查核校、連繫服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與
考核。
十六、其他有關後備軍人服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