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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留守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留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留守業務預算編列之審核、管制及簽證。
三、國軍官兵因戰、公、傷、死亡及一般死亡慰問金及撫卹令核發之執行
。
四、軍(遺)眷特殊災害救濟、貧病困慰問金及遺族撫卹期滿照護金核發
之執行。
五、軍(遺)眷、無依軍眷眷籍資料建立、管理及眷證核發之執行。
六、國軍官兵傷亡、失蹤通報令發布之執行。
七、國軍官兵(聘雇人員)傷亡撫卹及撫卹金審核、發放之執行。
八、國軍示範公墓與各忠靈塔春、秋祭典、葬厝業務之管理及督導。
九、官兵入祀忠烈祠作業之執行;國民革命忠烈祠中樞春、秋祭典之協調
。
十、國軍官兵旌忠狀核發之執行。
十一、軍人保險業務預算之編列、招標與法令執行、審查、建議及糾紛案
件之處理。
十二、大陸家屬申領單身在台亡故官兵之保留卹權死亡保險給付案之審核
及執行。
十三、國軍軍車保險業務、招標、講習規劃之執行;軍車肇事調處之協辦
。
十四、戰士授田憑據之審核頒發、登記管理、資料修正之執行;相關法令
研訂之建議。
十五、國軍官兵、編制內聘雇人員及其眷屬、軍校軍費生、在卹遺族及無
依軍眷之全民健保業務之執行。
十六、其他有關留守業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