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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通信電子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信、電子、資訊、電子戰、資訊戰、指管通資情監偵系統、通資安
全等準則、作業程序、編裝與基準配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戰備整備有關通資電、資訊戰裝備設施與網路整合計畫、投資審核及
資源申請、分配。
三、通資電之研究發展、籌建、管制、分配、整體部署、汰除、換裝政策
規劃、審查及督導。
四、通資電專長人員需求、運用與經管之審查及建議。
五、各類演訓通資電規劃之審核、督導及考核。
六、通信系統、設施(公民營通信)、勤務、保密裝備、密鑰管理與保密
媒體之督導及管制。
七、電磁頻譜建議與管理;頻率、呼號之申請及分配。
八、通信電子與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安全之規劃及督導。
十、資訊管理作業維持費與標餘款之運用檢討及管制。
十一、資訊設備、合法軟體之管制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通信電子資訊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