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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農場辦理放領農地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分期調查放領農地,並視需要辦理測量分割。
二、評定改良工程費。
三、陳請核定放領農地及改良工程費。
四、公告並通知承領人申請承領。
五、受理申請並完成審查。
六、報請核定放領農地。
七、通知承領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繳清改良工程費。
八、轉繳改良工程費,並請核發承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