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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訓練機構對外出參加社會生產,有眷外住及寄缺安置榮民,每年至少應
派員實地個別訪問一次,其作業方式規定如左:
一、依地區小組分布情形,排定訪問日程,事先通知被訪問榮民,並遴派
適當人員前往訪問。
二、訪問方式與項目:
(一) 直接訪問榮民:
1 轉達本會首長關懷之至意。
2 現在工作性質與每月報酬。
3 個人生活與體能狀況。
4 情緒是否穩定,有無家庭負擔。
5 家庭生活情形,有無家庭副業。
6 有無困難問題及建議或請求事項。
7 其他。
(二) 間接訪問雇主:
1 表達本會感謝其對榮民之照顧。
2 工作是否勝任愉快,與每月工作報酬。
3 有無違紀情事。
4 有無請求協助解決事項。
5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