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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軍事設施等限制攝影測繪及狩獵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二條所列各地區,一律禁止攝影、描繪、測量、記述、狩獵,並由各該
地區守護部隊或機關擬訂監護守則嚴密監護,如有違反規定不聽制止者,
各守護部隊或機關,得視情節送由第三條所列各管制單位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