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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及國軍英雄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國軍英雄館之財務收支管理與運用,規定如下:
一、國軍英雄館之設施,由軍人之友社編定預算經費投資設置及維護。
二、住宿國軍英雄館及使用清潔維護費用,其收費基準由軍人之友社擬訂
,報請本部備查後實施。
三、國軍英雄館營運收入及支出,由軍人之友社依統收統支方式辦理,並
訂定收支管理規定管理,受其社員 (代表) 大會及理、監事會之監督

四、國軍英雄館營運盈餘,軍人之友社應檢討支用於敬軍、勞軍及常備戰
士家屬服務工作事項,並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前項第三款所稱營運收入,指住宿及其他服務等收入;所稱支出,指人事
、勞 (健) 保、作業維持、設施折舊準備費用及其他營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