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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醫務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醫軍官、士官經歷管理政策之研究、執行、督導及員額補充作
業事項。
二、本局及所屬機構人員人事業務之督導與執行事項。
三、綜辦國防部各種會議裁指示回報與管制業務事項。
四、本局及所屬機構文書、檔案、史政、準則與法規修編作業之督導及管
制事項。
五、本局及所屬機構一般進修教育之審議及督導事項。
六、綜理本局及所屬機構工兵、通信、經理、兵公、營產、設施工程等後
勤業務之管制、督導及執行事項。
七、本局及所屬機構政戰法令宣導與政戰業務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八、一般軍風紀、貪瀆 (風氣) 案件、輿 (檢) 情暨官兵違紀犯法、傷亡
事件防 (查) 及單位個人財產申報作業事項。
九、執行保防 (密) 教育工作、「正義專案」規定執行及人員安全查核工
作事項。
十、綜理軍醫局及其所屬機構五年施政工作計畫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醫務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