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情報參謀次長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情報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二、國軍情報施政計畫與預算之彙編及審核事項。
三、國軍情報教育、訓練政策之規劃、督導執行與情報準則之編修及訂定
事項。
四、軍事反情報 (偽裝、欺敵、電訊、電子謀略) 業務事項。
五、軍事情報、國際情報蒐集、整備、研析、運用、指導之政策、計畫之
規劃與督導執行,軍事戰略情報之蒐研、運用及提供事項。
六、軍事外交、情報合作、交換計畫之規劃與執行及禮賓連絡、傳譯相關
事項。
七、兵要、氣象、目標、詢問、影像情報與測量、製圖業務政策之規劃及
執行事項。
八、國防部對外工作指導會報秘書事項。
九、軍事情報資訊作業政策之研訂與發展事項。
十、情報資料處理與管理及全般資訊作業管制事項。
十一、情報戰備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並負責情報指參運籌管理資訊系統
之發展事項。
十二、國軍演訓反想定之彙編與指導事項。
十三、國軍戰略情報判斷、作戰計畫情報附件 (計畫) 之規劃與戰時各項
情報作業事項。
十四、國軍情報部隊、機構編裝需求、人事與預算之建議事項。
十五、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聯合情研中心之督導與管理事項。
十六、國軍情報裝備建案作戰需求審議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情報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