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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三軍聯合作戰訓練之督考與指導事項。
二、三軍聯合作戰演訓訓令及計畫、想定 (含政治作戰) 之審查與督考事
項。
三、國軍軍事準則發展政策指導及作戰研究事項。
四、三軍聯合作戰準則編審指導計畫之訂定、印頒與運用事項。
五、國軍戰術、技術督察政策之規劃與督導實施事項。
六、重大飛行安全、航行安全、地面安全與裝備安全事件之覆查事項。
七、提供建軍備戰及資源分配有關聯合作戰訓練之需求建議事項。
八、審查軍種關於聯合作戰訓練之需求事項。
九、三軍聯合訓練基地指揮部之督導與管制事項。
十、三軍聯合作戰戰力評鑑事項。
十一、作戰時納編指揮中心作業,督導三軍聯合作戰,協助實施戰果評估
及作戰檢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聯合作戰訓練、準則發展及戰術、技術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