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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軍務辦公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參謀本部機要事務含重要案件管制、業務手冊編審、定期會議、臨時
會議與特定會議、會報之召開及參謀總長裁示、指示紀錄彙整、處理
與管制執行事項。
二、參謀本部文書、檔案管理及所屬機構、部隊之督導與輔導事項。
三、參謀本部年度預算審核、簽證及有關帳務整理事項。
四、參謀本部國會事務協調連絡事項。
五、軍禮勤務之執行、三軍樂儀隊、示範樂隊之派遣、訓練、督導與參謀
本部外賓接待事項。
六、國防部各幕僚單位補給品申補、膳食、運輸、保修勤務之督導與管理
及參謀本部單位財產、陣營具之管理與採購事項。
七、國防部各幕僚單位與勤務部隊指揮部年度軍事運輸動員及軍需物資徵
購徵用計畫事項。
八、列管營區設施、設備之調配、管理、維護與修繕事項。
九、列管營區行政勤務支援、警衛安全、災害防救業務之綜合規劃、執行
及警衛、勤務部隊之管理與督導事項。
十、戰略顧問、一級上將薪俸及勤務支援與國防事務之協調與連絡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