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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臺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及屏東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四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為主管機關;各醫院作業基金以各醫院為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