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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事業機構營繕工程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建築師之選擇規定如左:
一、選擇之建築師,應具備之條件:
(一) 持有建築師及營業執照者。
(二) 最近三年內曾受委託辦理政府機關或有關團體性質類同之工程者。
(三) 信譽可靠,無不良紀錄者。
二、建築師之選擇,以工程金額區分:
(一) 工程預算金額逾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者,須選擇甲等建築師。
(二) 工程預算金額在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者,建築師之等級不受限
制。
三、建築師之選擇,其權責劃分:
(一) 工程預算金額未滿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者,由各機構依照第一、二
款之規定自行選定,報會核備。
(二) 工程預算金額在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由各機
構依照第一、二款之規定選擇報會,由各業務計畫主管處簽報核定

(三) 工程預算金額逾新台幣五千萬元者,由本會各業務計畫主管處選擇
,簽報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