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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事業機構營繕工程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會及各機構辦理各項營繕工程,以自行設計及監理為原則;如無適當工
程人員時,應依第三條之規定委託建築師或其他機關辦理,其所需委託設
計及監理費用,得列入工程預算內開支,但應事先擬訂委託契約或協議書
各機構並應報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