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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得按實際情況依左列方式經營之:
一、自行經營:僱用榮民或民工,採按件或按時計資方式辦理,一切管理
工作概由各機構自行負責。
二、合作經營:由各機構提供土地設備,必要時亦可提供資金;合作人經
營則提供勞力或資金,經營收益,按適當比例分配盈餘,其合作對象
以具有榮民身分為優先,並應專案報會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