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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機構應針對國內外市場需要,及本機構生產條件,就下列事業範圍選擇
有利項目從事經營
一、鹹淡水魚類。
二、鹹淡水蝦、蟹類。
三、鹹淡水貝類。
四、鹹淡水藻類。
五、魚類飼料加工事業。
六、水產動植物加工運銷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