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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機構所需生產設備及消耗性物料,應按照規定程序採購,固定設備應由
各莊 (池) 自行保養、更新,至於消耗性物料如飼料等,應妥為貯藏,按
計畫及實際情形投放,務期作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