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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莊 (池) 榮民經營水產養殖事業之收入,除扣除生產成本外,餘均為各
莊 (池) 利益;所稱之成本係指直接人工、直接材料、間接費用及管理費
用等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