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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處之育林、木材生產、林道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建築工程等個案作業
,應依照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及年度事業預算,於開工前編列個案作業 (
或工程) 預算書,並應於作業 (或工程) 結束一個月內,編列個案作業 (
或工程) 決算書。
前項個案作業 (或工程) 預決算書,除工程部份依照輔導會各附屬機構營
繕工程處理規則辦理外,其屬該處作業人員自辦,且個案金額未達審計部
稽查限額者,由該處自行核定辦理,按月彙呈。已達審計部稽查限額者,
應分別於開工前一個月及作業 (或工程) 結束後一個月內報輔導會核定。
因自身無力承辦而必須交商 (或其他機構) 辦理,且其個案金額未達輔導
會稽查限額者由該處自行核定辦理,按月彙呈,已達輔導會稽查限額者應
分別於開工前一個月及作業結束後一個月報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