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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處應依照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及中心工作計畫,將每月進度於次月十日
前填具工作月報。年度結束後,應於兩個月內依照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及
年度事業預算,編具年報及年度事業決算書報核。
前項年報及決算應包括全年度計畫及預算之預定與實際執行之比較分析,
各項作業、工程及產品之單位成本比較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