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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補榮民經輔導就業時,應自領到新補給之日起,繳回本會所發之眷補證
,如就業單位無眷補申請,而生活仍願維持者,經申請核准繼續補給時,
可酌准予延長領用,但以當年十二月份為限,以後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