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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補榮民志願自謀生活時,應繳回所領之眷補證,惟如遇生活困難,請求
繼續給領經核確屬實情時,可酌准予延長給領,但以當年十二月份為限,
以後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