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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案榮民眷補」補給標準,及補給業務,本會得委託聯勤總部留守業務
署,比照軍眷補給辦法代為辦理,但軍方對現役軍眷各項優待辦法不適用
於本會委託部份。